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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6-15 11:12:12

  为科学、有效组织实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全面掌握全市人口基本情况,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规定,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凡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国境内(指海关关境,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无论是大陆常住人口、港澳台侨人员还是外国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包括驻外使领馆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外派劳务人员等,原则上都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已经在境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以及来华出差、旅游等在中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不属于人口普查对象。
  二、普查标准时点: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10月15日至30日,市人口普查机构将派普查员入户进行基本情况摸底;11月1日至15日,普查员将再次入户进行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和对登记资料核对复查。普查员入户登记时,须出示市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颁发的普查员证件。任何冒充普查员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人口普查采取在地登记原则。各乡(镇、区)、各部门、各单位和驻偃机构(包括部队、驻偃上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均应服从市人口普查机构的安排和指导,明确专人负责,按时完成本单位人口普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普查信息资料。
  四、市区人口普查工作采取划分20个虚拟居委会的形式进行,虚拟居委会的责任单位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人口普查工作。虚拟居委会辖区内的所有单位要明确专门普查员,负责本单位、居民小区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并在普查登记期间接受虚拟居委会责任单位的工作指导。
  五、所有物业服务公司要建立人口普查办事机构,选聘规定数量的普查员,具体负责服务小区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
  六、全市所有人口普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阻挠人口普查工作。
  七、对于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所有资料,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依法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八、各乡(镇、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员以及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普查工作中如有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惩处。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市公安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请社会各界及全体普查对象积极参与和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并欢迎对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0379—67711961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