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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6-15 11:17: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洛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偃师市2004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4〕99号)批复批准,市政府将征收城关镇后庄村集体土地3.3761公顷(合50.64亩),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用途

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地范围

(一)伊洛路北;

(二)被征用土地的四至位置见坐标图。

三、征地面积

后庄村集体土地3.3761公顷。

四、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村群众的生产、生活等实际情况,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每公顷90万元(每亩6万元)。

五、青苗补偿标准

按一季产值给予补偿。

六、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文件标准执行。

七、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发放安置补助费。

特此通告